本标准主要对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安全运行等方面规定了技术要求。相关检测方法和要求由另一个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标准》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除钼靶X线机外,X射线管组件中X射线束屏蔽材料的质量等效滤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正常使用中不能拆卸的材料应不小于0.5毫米
b)只能用工具拆卸的固定附加过滤片和不可拆卸材料的总过滤量应不小于1.5毫升
5.1.6除牙科x光机和乳房x光机外,患者x光簿中的材料形成的质量当量总过滤量不应小于2.5毫升
5.2透视用x光机防护性能的特殊要求
5.2.1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X射线管的焦点、限束器的中心和屏幕的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对于普通透视用x光机,照射野中心与荧光屏中心的偏差不应大于焦点到荧光屏距离的2%。
5.2.2透视用x光机必须提供焦距小于30cm时能停止使用的装置。
5 . 2 . 3 X线荧光屏对一般荧光透视的灵敏度应不低于0.08(CD·m-2)/(cGy·min-1)。
5 . 2 . 4x光机诊断床床板的质量等效过滤不应超过1毫摩尔。
5.2.5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关开关,否则应有透视限时装置。
5.2.6在相应的试验条件下,带有用线束的空气进入受试者体表的比动能释放率不应超过表2中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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